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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530782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家庭教育,增進市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市民身心 發展,營造幸福家庭,建立祥和社會,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設臺北市家庭教育推動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本市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本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本市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本市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協調及整合本市相關資源,協助本市所屬社教機構、學校及團體落實家庭教育之 實施及發展。 (八)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府副秘書長 及教育局局長兼任,另置委員二十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首長。 (二)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學生家長會及教師會代表。 (三)家庭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職務異動或出缺時,由 主任委員補聘,其任期至該屆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 幹事四人,由本市家庭教育中心人員兼任,負責幕僚聯繫及處理有關業務。以上執行秘 書及幹事於本市家庭教育中心成立前,由教育局派員兼任。
  • 五、本會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並由本府教育局籌組之。 各工作小組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
  • 六、本會每三個月應定期召開一次會議;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 派出席委員一人擔任主席。委員不克出席時,除專家學者外,得指派所屬機關人員代理 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七、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市家庭教育中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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