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家庭教育,增進市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市民身心 發展,營造幸福家庭,建立祥和社會,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設臺北市政府家庭教 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本市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本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本市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本市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協調及整合本市相關資源,協助本市所屬社教機構、學校及團體落實家庭教育之 實施及發展。 (八)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另置委員二十一 人,除本府教育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首長。 (二)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學生家長及教師代表。 (三)家庭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職務異動或出缺時,由市長補聘,其任期至 該屆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會以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 不克出席時,除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置幹事四人,由家庭教育中心人員兼任,負責幕僚及行政業務 。
- 六、本會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各工作小組得視業務需要 召開會議。
-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家庭教育中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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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21
臺北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一字第09830695000號函修正下達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家庭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