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民間投資「新都心捷運-信義區輕軌捷運系統興建 及營運專案」(以下簡稱本專案)協調整合作業,故成立推動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推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市政政策指導。 (二)審訂系統最低功能需求及其效益。 (三)審議申請人請求本府配合之事項。 (四)審議涉及跨局處事項之議約內容。 (五)其他推動本案之相關事項。
- 三、推動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適當人員兼任之,承市長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各項 事務,其餘成員為: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副秘書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工務局局長。 (五)本府財政局局長。 (六)本府交通局局長。 (七)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 四、推動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由本專案審核委員會下之工作小組兼任,幕僚作業由本府捷運 工程局負責。
- 五、推動委員會視案情需要適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本委員會其中一名委員代理之。
- 六、推動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
- 七、推動委員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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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505782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溯自95年3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