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妥善規劃臺北市公私立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學生重修學分事 宜,特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如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班供學生修習,每學分 應授課六至十八節,由學校訂定之。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人數未達十五人者,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 排面授指導,每學分應授課三至八節,由學校訂定之。 (三)隨班修讀:隨同下一年級以後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惟應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 等因素考量辦理。 (四)網路重修:各校得另訂定線上重修方式,上課方式包含線上(網路)自學與實際 面授,惟實際面授指導時數不得少於自學輔導節數。 前項各款重修方式之開辦,以專班重修方式為主,其餘開課方式由各校視實際狀況實施 之。
- 三、各校重修之上課時間、課程內容、成績考查方式均由學校訂定之;惟需至少辦理一次定 期考查,其權重由學校訂定之。
- 四、重修學分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專班重修每節收取新臺幣(以下同)四十元,惟每學分以六百元為上限,並應依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辦理。 (二)自學輔導、隨班修讀及網路重修每學分以各校專班重修收費為上限。 (三)實習(實務)科目有實際操作者,如需實習材料支用,得酌收實習材料費,惟每 學分收費以二百元為上限。 (四)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境清寒學生得免收或酌減重修課程費用。
- 五、重修經費之支用,應依臺北市中等學校各項輔導費用支用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支用,並以 支用鐘點費為優先。
- 六、除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外,凡缺課達該科目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該科 目重修成績以零分計算。
- 七、學生因轉學、轉科、轉部、重讀或延修需補修學分者,得參照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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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中字第1083083825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8年8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