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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中字第1083083825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8年8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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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職字第099360178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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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09536784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5-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05 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中字第1083083825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8年8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