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規劃臺北市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以下簡稱 公私立高職)學生重修學分事宜,特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
- 二、公私立高職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以下列順序為之: (一)隨班修讀: 1.隨同下一年級以後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惟應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考 量辦理。 2.學生重修費用之收費上限應依臺北市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輔導實施要 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專班重修: 1.重修班級人數以二0人以上為原則。 2.重修時間、課程內容、成績考查方式均由學校訂定;惟需辦理一次定期考查, 其權重由學校定之。 3.上課節數以該重修科目學期學分數計算,每學分上課六至十六節課,由學校定 之。 4.教師授課鐘點費(含監考)每節課以新臺幣(以下同)五百五十元為原則。 5.每位學生每節課收費四十元,學生重修費用之收費上限應依臺北市公私立高級 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輔導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網路重修:各校另得依據教材準備、網路頻寬訂定線上重修方式,上課節數及收 費比照專班重修,上課方式包含線上(網路)自學與實際面授,惟實際面授授課 時數不得少於自學輔導節數,並應安排一次定期考查。 (四)自學輔導: 1.每學分重修學生未達二十人,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 導,每一學分二至八節,面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2.教師面授鐘點費(含監考)每節課五百五十元為原則。 3.學生每學分收費三百元為上限。
- 三、公私立高職已開設專班重修或網路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 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 四、實習(實務)科目有實際操作者,如需實習材料支用,得酌收實習材料費,惟每學分收 費以二百元為上限。
- 五、專班重修、網路重修及自學輔導所收取之費用應依臺北市中等學校各項輔導費用支用注 意事項相關規定支用,並以支用鐘點費為優先;如仍不足,應調降教師鐘點費。
- 六、重修期間學生缺課因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 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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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07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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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09536784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