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寶藏巖 地區行動藝術村中繼住宅(以下簡稱中繼住宅)之提供使用及管理事 項,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 三、申請使用中繼住宅者,應填具中繼住宅申請表提出申請,並具備下列 各款條件之一: (一)本市建築管理處核定寶藏巖地區內之違章建築拆遷經費發放名冊內 之違章建築所有權人,且願意使用聚落房屋。 (二)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前設籍於寶藏巖地區內,非臨水區,具弱勢 身份之居民。弱勢身份之認定標準,包含下列之條件: 1.設籍於本市領有社會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2.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3.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六十五歲以上單身老人或夫婦。 4.設籍於本市,因離婚、未婚、喪偶、配偶服刑、遭配偶遺棄或其 他家庭變數,且必須獨立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者。 因特殊需要,得由相關業務主管機關陳報本府核准,調整前項之條件 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弱勢身份,其資格之認定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 四、中繼住宅興建完成後,文化局應通知及受理居民申請,並依下列程序 辦理: (一)文化局收件後,即依本要點加會本府相關單位辦理資格審查。 (二)審查合格者,依高齡、肢體障礙或有特殊需求為優先考量之原則, 由文化局規劃並擇期辦理公開抽籤,決定使用中繼住宅之單元及順 位。 (三)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請使用手續者,取消其權利,並由合格之候補 人依順位遞補。 (四)申請人如通訊地址變更,應即以掛號郵寄通知文化局,如因未通知 致無法寄達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五、申請人於確定得使用中繼住宅單元後,應依規定繳交保證金及第一個 月房屋使用費及公共管理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並於規定期限內與 文化局辦理簽訂中繼住宅使用行政契約書。如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 ,致逾期未辦妥相關手續者,取消其使用資格。
- 六、使用人於使用期限屆滿前,終止契約者,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文化局,並繳交使用費及水、電費用至遷離之月份為止。但實際使用 之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 七、使用人於使用期限內,遲延繳納使用費累計達三個月者,文化局得視 其情節輕重,於使用期間屆滿後,不同意其繼續申請使用原聚落房屋 。
- 八、中繼住宅使用人死亡,其契約關係當然終止。但其死亡時戶內共同生 活之家屬(須以登記使用時載明之居住人名冊為準),得自原使用人 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限一個月內申領者) 及連帶保證人之身份證,向文化局申請另訂契約,使用期限至原使用 期限屆滿為止。逾期未辦理者,由文化局收回中繼住宅。
- 九、使用人應於簽訂使用行政契約後一個月內,向文化局辦理點交進住、 戶籍遷入等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文化局得終止契約。
- 十、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局得隨時終止契約,並收回中繼住宅 : (一)將申請使用之中繼住宅作非法使用。 (二)積欠使用費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 (三)將中繼住宅轉租或借予他人,或以其契約書之權利作為質押擔保或 其他類似使用。 (四)改建、增建、修建、搭蓋違建、改變中繼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 外之使用。 (五)使用人不符合申請使用資格,經事後查證發現。 (六)使用人或其共同居住之家屬有妨害公共安全或惡意違規,經查明屬 實。 (七)違反使用行政契約約定。
- 十一、使用人於使用期間家庭人口數須符合規定,非經文化局同意,不得 將本人及戶籍內之家屬遷出該中繼住宅或任由配偶及本人三親等血 親以外之第三人將戶籍遷入該中繼住宅,亦不得供他人寄居。 違反前項規定者,文化局得終止契約收回中繼住宅。
- 十二、使用行政契約經終止或期滿時,使用人應將使用費、水、電費或其 他應由使用人繳納之費用繳清,並將中繼住宅騰空點交予文化局接 管,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如有殘留家具、雜物者,視為廢棄物, 任憑文化局處理。 使用人逾期返還中繼住宅者,應按使用費總額之二倍給付占用期間 之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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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4305860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