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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5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85)府研二字第85027171號函訂定全文4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制所屬各機關處理監察院所提糾正、調查、陳情 等案件之改善及辦理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 二、追蹤管制案件: (一)監察院對本府所提糾正案。 (二)監察院對本府所提調查意見案。 (三)監察院委託本府調查案。 (四)行政院及其他機關函轉有關監察院對本府所提糾正、調查等案。 (五)其他監察院函轉陳情案。
  • 三、追蹤管制權責: (一)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依據監察院對本府所提糾 正、調查、陳情等案件予以追蹤管制。 (二)各機關研考業務單位或研考人員:各該機關收文後即予以追蹤管制。
  • 四、追蹤管制方法: (一)凡本要點管制之案件,本府一律由秘書處(視察室)收文處理,各該案件如由本 府分文至秘書處(視察室)以外機關者,該業務機關應迅即報請改分秘書處。 (二)案件性質係屬本府一級機關被調查案,由秘書處派員調查並隨即通知本府研考會 列管。 (三)依案件性質可由秘書處以外機關答復者,由秘書處於文到六日內秉辦府函函送權 責機關辦理,並副知研考會列管。如內容較為複雜或牽涉二個機關以上之案件, 函轉時應指定主辦機關負責協調並綜合彙整後答復。 (四)由秘書處自行調查後須再轉交其他權責機關續辦之案件應及時函交,至遲須於監 察院或行政院來函所訂答復期限二分之一期間內函轉,後續辦理機關亦應於期限 內答復,以掌握時效。 (五)各機關業務主辦單位收文後應即迅採措施儘早函復,並通知本機關研考業務單位 或研考人員,接獲通知後應即予登記管制,若逾答復期限仍未復者,應即催辦、 追蹤。 (六)如案情複雜,一時無法辦結之案件,答復機關亦應於規定期限內將辦理情形先行 函復,並敘明具體理由及後續答復之確切時間。 (七)各機關對本要點管制之案件,如逾半年尚未結案者,研考單位或研考人員於必要 時得調查原因分析責任,簽報機關首長核處。 (八)依本要點管制之案件各機關答復時,均應副知秘書處及研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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