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辦理所屬各機關處理監察院所提糾正、函請改善及 委託調查案件(以下簡稱監察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 二、追縱管制案件: (一)監察院對本府所提糾正案。 (二)監察院對本府所提調查意見案。 (三)監察院委託本府調查案。 (四)行政院及其他機關函轉有關監察院對本府所提糾正、調查等案。 (五)其他監察院函轉陳情案。
- 三、監察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負責本府監察案件之追蹤管制。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由其研考業務單位或研考人員負責該機關及所屬機關監察案件 之追蹤管制。
- 四、監察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流程如下: (一)凡依本要點管制之案件,本府一律由秘書處收文處理,各該案件如由本府分文至 秘書處以外機關者,該業務機關應迅即改分秘書處。 (二)案件性質係屬本府一級機關被調查案,由秘書處派員調查,並通知研考會列管。 (三)依案件性質可由秘書處以外機關答復者,由秘書處於文到六日內以府函函送權責 機關辦理,並副知研考會列管。如內容較為複雜或牽涉二個機關以上之案件,函 轉時並應指定主辦機關負責協調並綜合彙整後答復。 (四)由秘書處自行調查後須再轉交其他權責機關續辦之案件,應及時交辦,至遲須於 監察院或行政院來函所訂答復期限二分之一時間內分辦,後續處理機關亦應於期 限內答復,以掌握時效。 (五)各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收文後應儘早函復,並通知其研考業務單位或研考人員,予 以登記管制。 (六)因案情複雜,一時無法辦結之案件,承辦機關亦應於規定期限內將辦理情形先行 函復來文機關,並敘明具體理由及後續答復之確切時間。 (七)各機關研考業務單位或研考人員對逾期仍未答復之監察案件,應即催辦、追蹤, 超過處理時限(來文機關未訂定答復期限者,答復時限為秘書處發文日起算三十 日內,如遇國定假日則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三十日以上未結案件應予個案分析 處理,如逾期二個月尚未辦結者,應即調查原因、分析責任,簽報機關首長專案 議處。 (八)研考會對逾期仍未答復之監察案件,亦應即時稽催,每季並應統計分析管制成果 。 (九)依本要點管制之案件,各機關答復時,均應副知秘書處及研考會。
- 五、關於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之相關作業規定,請參照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資訊網(ht tp://cyey.nat.gov.tw/cyey/)公告事項。
- 六、各機關處理監察案件違反本要點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由研考會參照臺北市政府文書處 理實施要點規定專案簽報議處。
- 七、關於監察案件之追蹤管制作業,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及其 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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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研管字第09931551600號函修正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