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健字第104307895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婦女健康照護 相關工作的推行,致力於婦女各項權益之維護與提昇升,達成臺北健康城市的目標,特 成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婦女健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婦女健康照護相關政策之規劃。 (二)本市婦女健康照護相關研究發展之規劃。 (三)本市婦女健康照護教育訓練方案之規劃。 (四)本市婦女健康照護資源整合與協調事項。 (五)其他與本市婦女健康照護相關議題之推動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本局局長聘(派)兼之;必要時,得視 會議研議內容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之。
  •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健康管理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會務;幹 事一人,由本局承辦業務人員兼任,協助辦理本會相關事務。
  • 六、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八、本會委員及幹事均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