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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衛疾字第0953962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項重要防疫政策 及策略之擬定與推動,以及因應重大疫情相關防疫作為,以有效達到傳染病防治及遏止 疫情發生,進而達到保護市民健康之責任,特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防疫諮詢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市法定傳染病防治工作規劃之諮詢事項。 (二)本市法定傳染病防治工作整合之諮詢事項。 (三)本市法定傳染病防治工作推動之諮詢事項。 (四)本市法定傳染病診斷、治療及相關諮詢事項。 (五)本市法定傳染病之病患發現、通報之諮詢事項。 (六)本市法定傳染病之病患轉介及管理之諮詢事項。 (七)本市法定傳染病防治人力結構、資源配置之諮詢事項。 (八)本市「疑似法定傳染病聚集感染事件」因應策略之諮詢事項。 (九) 本市預防注射工作推動之諮詢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市法定傳染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八人,由本局遴聘(派)專家學者及本府各機關代表擔任之,府外 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ㄧ,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遴聘(派)之。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五、本會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六、會議之決議,應有府外委員及府內委員各三分之ㄧ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事務,辦理本會相 關行政業務。
  •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九、本會辦理諮詢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相關專家、學術機構研究及提供意見,再送會討 論;討論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或專家列席諮商。
  • 十、本會所需預算,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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