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與制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項重要防 疫政策及策略,以因應重大疫情相關防疫作為,有效達到傳染病防治及遏止疫情發生, 善盡維護市民健康之責任,特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防疫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市法定傳染病防治工作規劃、整合、推動之諮詢事項。 (二)本市法定傳染病診斷、治療及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市法定傳染病之病患發現、通報之諮詢事項。 (四)本市法定傳染病之病患轉介及管理之諮詢事項。 (五)本市法定傳染病防治人力結構、資源配置之諮詢事項。 (六)本市「疑似法定傳染病聚集感染事件」因應策略之諮詢事項。 (七)本市預防注射工作推動之諮詢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市傳染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 三、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由本局局長遴聘(派)本局、所屬機關代表及相關領域之 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由本局局長指定委員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
- 四、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五、委員會視防疫工作需要召開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該機關相關人員代理出 席。
- 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 決於主席。
- 七、委員會由本局疾病管制處負責幕僚作業,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 八、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九、委員會辦理諮詢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相關專家、學術機構研究及提供意見,再送會 討論;討論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或專家列席諮商。
- 十、委員會所需預算,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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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17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防疫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疾字第099342319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防疫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防疫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