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便利社區民眾就近參與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社區大學教學點,指社區大學在合約書所訂地點外,於該行政區內增加之教 學場地。
- 三、社區大學教學點,均應符合教學使用需求及建築、消防等公共安全之規定。
- 四、社區大學申請設置教學點,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最近一年評鑑獲優等以上。 (二)前期開辦學術及社團課程至少達所開設課程數百分之五十。 (三)前期實際開課門數占該期核定招生課程數百分之七十以上。
- 五、社區大學申請設置教學點,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教學點社區民眾需求分析。 (二)符合設置條件項目說明。 (三)開設課程規劃。 (四)場地規劃(含借用場地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書、公共安全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管理規劃(含行政運作與管理、危機處理等)。 (六)經費規劃(含收支預估規劃及備用方案)。
- 六、各申請案由本局邀請學者專家開會審議之。
- 七、受託機構辦理教學點成效,列入社區大學年度評鑑項目。
- 八、如當地民眾無設置需求或違反規定、辦理不善,經本局函請改善,仍未具體改善者,教 學點應自次一期起停設。
- 九、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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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24
臺北市社區大學教學點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北市教社字第09739722900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98年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