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社區大學課程發展,提供民眾社區學習需要 ,特訂定本要點。
- 二、社區大學課程分一般性課程及計畫性課程。
- 三、一般性課程分下列三類: (一)學術課程:旨在提升民眾學術涵養,拓展知識廣度,培養思考分析與理性判斷的 能力,包括人文、社會、自然等課程。 (二)社團課程:旨在促進民眾參與社區服務,培養民主素養,發揮社會關懷,凝聚團 體意識,包括社區參與及社團服務等課程。 (三)生活藝能課程:旨在充實民眾生活實用知能與藝術素養,提供正當休閒與提升生 活品質,包括自我發展、人際溝通、身心保健及休閒運動等課程。
- 四、計畫性課程,旨在配合市政宣導,培養民眾公民素養之課程。本課程限於學術與社團課 程,包括公民素養、環境生態、多元文化、弱勢關懷、社區發展、市政建設等相關議題 之課程。
- 五、社區大學一般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符合社區大學精神及社區文化特色。 (二)符應普世價值。 (三)符合科學原理。 (四)符合公民倫理道德。 (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六)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課程之開設,應有適當比例。
- 六、社區大學計畫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除依一般性課程開設原則外,應符合市政宣導重點議題,並能提升民眾現代公民 素養,增進民眾對臺北市文史發展、地理生態等之認識。 (二)每門課以十八週為原則。 (三)每班學員人數不少於九人。 (四)能發揮課程效益,累積教學經驗,精進教學品質,提升學習成效。
- 七、課程開設報核規定如下: (一)一般性課程: 1.報核時間:招生四十五日前。 2.檢具資料:前期開設課程概況、成果與檢討、一般性課程總表、分類表、每門 課程資料(含課程名稱、目標、課程大綱、上課日期及時數、上課地點、師資 簡介、學員資格、收費規定等)。 (二)計畫性課程: 1.報核時間:招生四十五日前。 2.檢具資料:計畫性課程總表、分類表、每門課程資料(含課程名稱、目標、課 程大綱、上課日期及時數、師資簡介、預期效益等)。 (三)一般性及計畫性課程相關表件由本局另定之。
- 八、一般性及計畫性課程審核作業,由本局邀請學者專家審議之。
- 九、經本局審查通過之一般性及計畫性課程,得酌予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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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23
臺北市社區大學課程開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社字第09540169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