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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勞動字第101408526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4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使用吊 籠清洗大樓外牆作業之安全,防止職業災害發生,落實雇主自主檢查 管理,並確立本府勞動監督檢查之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對象:本市十層以上建物清洗外牆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或有代表權 人及清潔服務業事業單位。
  • 三、建物外牆清洗時應於作業開始三日前,向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 稱勞檢處)通報(通報表如附件)。
  • 四、實施方式:勞檢處得依通報實施監督檢查。
  • 五、查核及處分:實施監督檢查時,如發現事業單位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執行者,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三 十四條規定予以處分。
  • 六、未依本要點通報或通報有虛偽情事,而有重大職業災害之發生者,加 重法律責任之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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