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業務,緊密連結反毒品網絡,有 效防制民眾受毒品危害,維護市民身心健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一規定,設 立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執行長一人 ,由市長指派之副秘書長兼任;副執行長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昆明防治中心)負責人兼任。 本中心得置諮詢委員(以下簡稱委員)五至七人,就本中心業務推動提供協助、諮詢意 見及建議,由主任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 (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 (三)毒品防制相關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 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策劃、協調與推動本市「防毒」、「拒毒」、「戒毒」及「緝毒」之毒品危害防 制相關事宜。 (二)督導本府各局處執行毒品危害防制工作與成效。 (三)訂定毒品危害防制政策及年度工作計畫。 (四)其他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業務推動事項。
- 四、本中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工作執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中心及各工作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列席。
- 五、本中心下設各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主政機關首長指派人員兼任,視議 題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組務會議。 各工作小組成員不克出席工作執行會議及組務會議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各工作小組之主政機關及任務分工如下,其組織架構如附圖: (一)預防宣導組: 1.主政機關為教育局。 2.任務如下: (1)規劃校園毒品危害預防宣導。 (2)策劃及推動毒品防制預防宣導教育。 (3)毒品使用者子女之教育輔導及轉介輔導。 (4)綜理彙整預防宣導組整體績效。 (5)其他預防宣導有關事項。 (二)保護扶助組: 1.主政機關為社會局。 2.任務如下: (1)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支持、關懷、輔導、保護等服務。 (2)提供施用毒品者社會救助相關服務 (3)連結個案管理單位,提供施用毒品者法律服務、危機處理及保護等服務。 (4)連結就業服務部門提供職業訓練、就業輔導服務。 (5)辦理工作人員毒品危害防制相關訓練。 (6)規劃保護扶助處理機制,整合保護扶助組整體績效。 (7)其他與毒品危害防制相關之保護扶助事項。 (三)危害防制組: 1.主政機關為警察局。 2.任務如下: (1)毒品使用者查緝及特定場所查察事項。 (2)假釋出監戒治出所毒品個案尿檢追蹤。 (3)辦理替代療法醫療機構安全維護。 (4)辦理毒品使用及犯罪統計事項。 (5)失聯施用毒品者協尋。 (6)綜理彙整危害防制組整體績效。 (7)其他危害防制相關事項。 (四)轉介服務組: 1.主政機關為昆明防治中心。 2.任務如下: (1)建立毒品使用者轉介戒癮治療處理流程,並提供轉介服務成果。 (2)建立法律諮詢服務機制。 (3)建立民間戒治機構合作與轉介機制。 (4)規劃辦理毒品使用者替代療法計畫。 (5)辦理本中心個案管理、追蹤及轉介服務。 (6)提供毒品使用者心理諮商及衛生教育。 (7)民間公益、宗教戒毒團體戒癮治療。 (8)辦理轉介衛生福利部所指定醫療機構門診提供心理諮詢。 (9)辦理愛滋病毒及 C型肝炎病毒篩檢服務。 (10)建立戒癮者追蹤輔導管理檔案。 (11)綜理彙整轉介服務組整體績效。 (12)其他轉介服務事項。 (五)綜合規劃組: 1.主政機關為昆明防治中心。 2.任務如下: (1)彙整各工作小組年度施政方針(計畫)、重要措施。 (2)擬訂毒品危害防制年度實施工作計畫。 (3)協調聯繫各相關單位推動毒品危害防制工作。 (4)彙整各工作小組年度毒品危害防制工作計畫及教育訓練。 (5)辦理毒品危害防制專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6)舉辦藥癮者毒品危害防制講習。 (7)統籌辦理毒品防制各項會議及教育訓練、研習座談等活動。 (8)辦理毒品危害防制工作志工服務等事項。 (9)發布毒品危害防制相關新聞及辦理公共關係事務。 (10)建置本中心專線電話。 (11)推廣毒品危害防制教育、預防宣導及家庭重建觀念。 (12)辦理受刑人毒品危害教育宣導。 (13)負責編製毒品危害防制宣導資料。 (14)綜理彙整綜合規劃組整體績效。 (15)其他行政作業相關事項。
- 六、本中心成員、兼任人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中央相關經費或本府有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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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83002278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