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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1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毒品防制工作,應由專責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 一、毒品防制教育宣導。 二、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 三、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各項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保護安 置、危機處理服務、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四、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接受戒癮治療及追蹤輔導。 五、依法採驗尿液及訪查施用毒品者。 六、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七、其他毒品防制有關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項事宜;必要時,得由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1-0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83002278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