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法令依據 一、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 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二、預算法第89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 者,......,除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外,凡為餘絀及成本計算者,準用營業基金之規 定。」。 三、會計法第 3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 之會計......。」。 四、會計法第 6條規定:「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六、特種基金之會計 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 前項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外,各種信託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 各種基金。」。 五、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信託基金應依其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 」。 六、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0條第 2款規定略以:「信託基金盈(賸)餘分配及虧損 (短絀)填補,依其所定條件辦理。」。 七、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1條規定:「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 。 八、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3條規定:「各特種基金之主管機關對所管各特種基金之 運用情形,應切實督導考核;其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4條規定:「各特種基金有關收支之執行成效,得由審計 部、財政部或中央主計機關依法隨時實地調查。」。 十、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5條規定:「特種基金之決算,應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 」。 十一、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20條規定:「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本準則之規 定。」。 十二、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4條規定:「......淨值新台幣三十億元以 上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 單位預算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附錄。」。 十三、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第19點規定:「......各機關依所定條件管理 或處分之信託基金,應於年度終了編造決算......。」。
- 貳、預算編製 一、信託基金部分 (一)依據首揭預算法第89條與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及參考目 前中央各類信託基金預算編列情形,有關信託基金預算之編製,原則應由各管理 機關(係指信託基金所隸屬之單位或附屬單位預算)依其所定條件自行決定辦理 。 (二)惟為求中央與地方於相同事務上採一致原則處理起見,97年度起,本府將參照首 揭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4條規定,於本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附錄內,明列各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等3表,故仍 請各管理機關依照本市地方總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所規範的信託 基金應編製書表格式,將上開收支餘絀表等3表納入信託基金預算書內。 二、管理機關部分 依照前述信託基金應編製相關預算書表之規定,各管理機關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應 將信託基金所編製的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等 3表,納入預算書之附錄 內。 三、本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部分 (一)依照以上信託基金及管理機關應編製相關預算書表之規定,本府主計處應彙編各 管理機關所編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等 3表,納入本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綜計表之附錄內。 (二)前述本府主計處於彙編時,基於信託基金所編之預算係依其所定條件辦理,故原 則不作實質審查,惟如發現其中有不盡合宜之處,仍得提出疑義或建議修正意見 ,提報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核議後,請管理機關補充說明或予以改正 。 (三)另信託基金之收支如有涉及本府重大政策、本府其他機關業務、本市議員關切事 項或其他須由市長、副市長裁示或了解者,本府主計處亦得彙整提報本府年度計 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核議。
- 參、預算執行 一、依據首揭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與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3條第2項及同準 則第10條第 2款規定,以及參考目前中央各類信託基金預算執行情形,有關信託基金預 算之執行,原則應由各管理機關依其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無須制定或訂定收支保管及 運用自治條例或辦法據以執行,但得比照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二、惟因首揭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1條規定:「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 ....」,故信託基金之收支,仍宜由各管理機關依其所定條件,訂定妥適之會計制度報 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本府主計處後,據以執行。 三、另信託基金會計報告,除請依前述會計制度切實編製外,並應隨各管理機關會計報告分 送有關機關。
- 肆、決算編造 一、信託基金部分 (一)有關信託基金決算之編造,原則亦由各管理機關依其所定條件及原有預算編製情 形,自行決定辦理。 (二)惟為求中央與地方於相同事務上採一致原則處理起見,97年度起本府將依據首揭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5條規定,及參照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 製要點第19點規定,於本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附錄內,明列各信託 基金之收支餘絀表及平衡表等 2表,故仍請各管理機關依照本市地方總決算或附 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手冊中所規範的信託基金應編製書表格式,將上開收支餘絀 表及平衡表等2表連同總說明納入信託基金決算書內。 二、管理機關部分 依照前述信託基金應編造相關決算書表之規定,各管理機關單位決算或附屬單位決算應 將信託基金所編造的收支餘絀表及平衡表等2表,納入決算書之附錄內。 三、本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部分 (一)依照以上信託基金及管理機關應編造相關決算書表之規定,本府主計處應彙編各 管理機關所編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及平衡表等 2表,納入本市地方總決算附屬 單位決算綜計表之附錄內。 (二)前述本府主計處於彙編時,如發現其中有不盡合宜之處,仍得提出疑義或建議修 正意見,請管理機關補充說明或予以改正。
- 伍、其他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本府主計處得另行訂定補充規定或酌作修正,分行各機關據以配 合辦理,以求周延。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北市主二字第09630462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九十七年度預算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