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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企字第104319543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重 大醫療爭議案件,釐清事實,解決爭議,以保障民眾與醫院所屬人員之權益,特成立臺 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重大醫療爭議案件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醫療爭議案件,係指聯合醫院在醫療過程中,病人與醫事人員間因死亡 或重大醫療事故所生之爭議案件。
  • 三、調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副局長擔任之,並置小組成員,由本局企劃處 、醫護管理處、政風室、人事室等單位主管、法制人員及聯合醫院醫療副總院長共同兼 任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各公會、學會或專家學者協助參與調查。
  • 四、調查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爭議案件之全部事實。 (二)調查爭議案件中,醫事人員是否有違反聯合醫院內部派遣、服勤、值班、醫療業 務執行等相關規定。 (三)調查聯合醫院於醫療事故發生後,是否依內部規定,立即啟動院區潛在危機處理 小組進行必要及妥善之處理。
  • 五、聯合醫院應於重大醫療爭議事件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本局。本局於審酌情形後,報 請局長核可後啟動調查小組。
  • 六、調查小組至聯合醫院、各院區或指定地點進行調查時,聯合醫院除應全力配合外,對於 調查小組要求提供之各項事證與資料不得拒絕;被通知出席說明之人員,應配合到場陳 述事實。 調查小組應於三天內完成調查。
  • 七、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由本局企劃處小組兼派人員製作調查紀錄,並由本局醫護管理處 、政風室及人事室小組兼派人員協助之。調查紀錄經本局局長核可後,交由業務單位作 為後續處理之依據。
  • 八、調查小組對資料或證據之查證,需有專業意見協助之必要時,由本局企劃處或醫護管理 處函請各醫事公會、學會或專家學者協助提供專業意見。
  • 九、調查小組成員對於調查內容須予保密,對外發言統一由本局發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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