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7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633507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本規範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血管疾病防治網(以下簡稱本防治網)認證要點第三點第 二項訂定之。
  • 二、本防治網學分交叉認定之申請,以展延所需之繼續教育課程為限。 前項課程應包括下列三項要件: (一)需為開放性、院際性學術活動,課程訓練時間每一小時折算一學分。 (二)該堂教育課程講師,須為心臟內科專科醫師或經本防治網認證之人員。 (三)教育課程之課程主題,必須與當年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之 展延繼續教育課程主題相關,並包含關鍵字。
  • 三、展延之繼續教育課程,由相關醫事團體、醫事機構主辦者,應於開辦前一個月向本局提 出學分認定申請。
  • 四、學分認定如有疑義,由臺北市心血管防治網推動委員會委員審議。
  • 五、課程學分認定申請經本局核可後,主辦單位需依規定辦理學分登錄,並提供簽到退單影 印本及學分登錄名冊,送交本局備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