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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北市衛健字第10034753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條文;刪除第4點條文;原第5點條文遞改為第4點條文;並自100年6月15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血管疾病防治網認證展延教育課程學分交叉認定規範;新名稱:臺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網認證展延教育課程學分交叉認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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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健字第09931910000號函修正第1、4點條文;並自99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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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633507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1-02-207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5 月 21 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北市衛健字第10034753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條文;刪除第4點條文;原第5點條文遞改為第4點條文;並自100年6月15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血管疾病防治網認證展延教育課程學分交叉認定規範;新名稱:臺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網認證展延教育課程學分交叉認定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