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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7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健字第09931910000號函修正第1、4點條文;並自99年4月1日起實施
  • 一、本規範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血管疾病防治網(以下簡稱本防治網)認證要點第三點第 四項訂定之。
  • 二、本防治網學分交叉認定之申請,以展延所需之繼續教育課程為限。 前項課程應包括下列三項要件: (一)需為開放性、院際性學術活動,課程訓練時間每一小時折算一學分。 (二)該堂教育課程講師,須為心臟內科專科醫師或經本防治網認證之人員。 (三)教育課程之課程主題,必須與當年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之 展延繼續教育課程主題相關,並包含關鍵字。
  • 三、展延之繼續教育課程,由相關醫事團體、醫事機構主辦者,應於開辦前一個月向本局提 出學分認定申請。
  • 四、學分認定如有疑義,由「臺北市心血管疾病暨代謝症候群防治網推動委員會」委員審議 。
  • 五、課程學分認定申請經本局核可後,主辦單位需依規定辦理學分登錄,並提供簽到退單影 印本及學分登錄名冊,送交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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