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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7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北市衛健字第10034753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條文;刪除第4點條文;原第5點條文遞改為第4點條文;並自100年6月15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血管疾病防治網認證展延教育課程學分交叉認定規範;新名稱:臺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網認證展延教育課程學分交叉認定規範)
  • 一、本規範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血管疾病防治網(以下簡稱本防治網)認證要點第三點第 四項訂定之。
  • 二、本防治網學分交叉認定之申請,以展延所需之繼續教育課程為限。 前項課程應包括下列三項要件: (一)需為開放性、院際性學術活動,課程訓練時間每一小時折算一學分。 (二)該堂教育課程講師,須為本防治網認證之醫療人員或執業五年以上之心臟專科醫 師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三)教育課程之課程主題,必須與當年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之 展延繼續教育課程主題相關,並包含關鍵字。
  • 三、展延之繼續教育課程,由相關醫事團體、醫事機構主辦者,應於開辦前一個月向本局提 出學分認定申請。
  • 四、課程學分認定申請經本局核可後,主辦單位需依規定辦理學分登錄,並提供簽到退單影 印本及學分登錄名冊,送交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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