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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1-02-207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北市衛健字第10034753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條文;刪除第4點條文;原第5點條文遞改為第4點條文;並自100年6月15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血管疾病防治網認證展延教育課程學分交叉認定規範;新名稱:臺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網認證展延教育課程學分交叉認定規範)
  • 臺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網認證要點
    第 3 條
    三、本局認可之學分課程分為認證課程及展延繼續教育課程二類,每一小時折算一學分。 本防治網授課講師資格為本防治網認證之醫療人員或執業五年以上之心臟專科醫師或教 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前項講師於本局認可之學分課程授課每一小時折算一學分。 認證及展延繼續教育課程由本局或受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辦理。 非本局或受本局委託辦理之展延繼續教育課程,得事先向本局申請交叉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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