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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30411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臺北城市博物館(以下簡稱博物館)之籌建計 畫,特設置臺北城市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專責辦理興設有關事宜,並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處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博物館籌建先期規劃、評估之委託作業及執行等事項,內容包括: 1.博物館興建計畫硬體設施規劃與評析。 2.館區整體之評估規劃等相關作業事宜。 3.館區之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設計審議相關作業。 4.館區之環境影響評估(包括對遺址之影響)等相關作業事宜。 5.館區之飛航安全評估及專業申請放寬航高限制等相關作業事宜。 (二)辦理博物館營運先期規劃、評估與研究之委託作業及執行等事項,內容包括: 1.博物館典藏研究計畫。 2.博物館營運管理及推廣教育研究計畫。 3.博物館之各項展示計畫,並包括城市願景規劃等展示內容。 (三)辦理博物館組織編制之擬議事項。 (四)辦理博物館之用地規劃、建築型式暨相關設施工程施作之徵圖、發包、施工督導 等事項。 (五)辦理臺北市各類型博物館、文化設施及臺北市古蹟、歷史建築等資源整合相關事 宜。 (六)辦理各項業務所需行政作業事宜,包括相關案件之收發、擬辦、呈核、執行及預 算編列、支用、核銷及事務處理等事宜。 (七)辦理本處各項設施、設備工程標購事項。 (八)其他與博物館籌辦相關作業事項。
  • 三、本處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相當層級並具專業人士擔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處各項 籌設業務;置副執行長一人,由執行長指派人員報府核派(聘)之,襄助執行長處理本 處各項籌設業務。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長指派人員報府核派(聘)之,承命負責執行本處各項籌設業 務,並指揮、控管所屬人員各項作業事宜及其進度;置組員由本府相關局處派員兼任, 執行本處各項業務工作。 前項組員職務,得視業務需求,約聘具相關領域專長之人員擔任。 本處之人事及會計業務,由本府有關機關派員兼辦。
  • 四、本處因業務需要,得成立工作小組,每月召開二次工作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出席。 前項工作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執行長未克出席時,由副執行長代行其職務。
  • 五、本處於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出席工作會議提供諮詢意見,或參與工作小組之相關 業務。
  • 六、本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處興辦業務所需費用,由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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