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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331174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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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一字第099301062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5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城市博物館籌備處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文化藝術設施籌備處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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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30411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31-01-2020
(廢) 臺北文化藝術設施籌備處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5 月 24 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331174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