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臺北城市博物館、臺北藝術中心及北部流行音 樂中心等三大文化設施(以下簡稱三大文化設施)之籌建計畫,特設置臺北文化藝術設 施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專責辦理興設有關事宜,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處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三大文化設施籌建先期規劃、評估及研究之委託作業及執行等事項。 (二)辦理三大文化設施營運先期規劃、評估及研究之委託作業及執行等事項。 (三)辦理三大文化設施組織編制之擬議事項。 (四)辦理三大文化設施之用地規劃、建築型式及相關設施工程施作之徵圖、發包及施 工督導等事項。 (五)辦理臺北市各類型博物館、文化設施、古蹟及歷史建築等資源整合相關事宜。 (六)辦理各項業務所需行政作業事宜。 (七)辦理本處各項設施及設備工程標購事項。 (八)其他與三大文化設施籌辦相關作業事項。
- 三、本處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相當層級並具專業人士擔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處各項 籌設業務;置副執行長ㄧ人,由執行長指派人員報府核派(聘)之,襄助執行長處理本 處各項籌設業務。 置執行秘書三人,由執行長指派人員報府核派(聘)之,承命負責執行本處各項籌設業 務,並指揮、控管所屬人員各項作業事宜及其進度;置組員由本府相關局處派員兼任, 執行本處各項業務工作。 前項組員職務,得視業務需求,約聘具相關領域專長之人員擔任。 本處之人事及會計業務,由本府有關機關派員兼辦。
- 四、本處於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成立諮詢委員會,襄助本處審查規劃設計及施工製作 等事宜。 前項諮詢委員會審查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執行長未克出席時,由副執行長代 行其職務。
- 五、本處因業務需要,得成立各項工作小組。
- 六、本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處興辦業務所需費用,由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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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20
臺北文化藝術設施籌備處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一字第099301062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5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城市博物館籌備處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文化藝術設施籌備處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