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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綜字第10534134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辦理市立大學校長續任評鑑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辦理市立大學校長續任評鑑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辦理市立大學校長續任事宜,對擬續任之校長,就其任內治校成果,提出客 觀評鑑報告,以作為學校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委任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執行。
  • 三、教育局應於各市立大學校長任期屆滿一年前,對符合該校組織規程規定得續任者,經徵 詢其續任意願後,函請其任職之學校於三十日內向教育局提出學校經營計畫書及本任期 治校成果績效,供教育局辦理校長續任評鑑。
  • 四、教育局為辦理校長續任之評鑑,於收受學校學校經營計畫書及治校成果績效後,上網公 告前開資料。 教育局應組成評鑑小組,置委員七人,除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教育局聘請 熟諳大學校務運作或高等教育行政之學者專家擔任,且得優先聘請參與該擬續任校長現 任任期之遴選委員會委員擔任之。 前項評鑑小組委員聘請程序,由教育局簽請市長圈選後遴聘。 聘請之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評鑑小組委員;已擔任者應予解除委員職務,並 由教育局簽請市長重新遴聘: (一)與該擬續任校長有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二)現有或曾有行政從屬關係。 (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五、評鑑小組委員應秉持公正客觀立場提出評鑑意見。 評鑑小組委員及有關人員,於評鑑結果公布前,應對評鑑委員名單及評鑑過程嚴予保密 。
  • 六、評鑑之進行,以對擬續任校長所屬學校所提學校經營計畫書及本任期治校成果績效內容 進行審查,並得邀請擬續任校長或相關人員說明。 評鑑小組應考量擬續任校長整體治校理念,並參酌擬續任校長就任時所提之相關願景與 承諾、現任任期內治校成果績效及續任任期之規劃等,進行評估。
  • 七、教育局應於收受學校所提學校經營計畫書及本任期治校成果績效後二個月內,完成續任 校長評鑑並製作評鑑結果報告書。 評鑑結果報告書經簽陳市長核定後,送交該學校,學校並應將評鑑結果報告書以適當方 式,提供學校組織規程所規定之校長續任同意權人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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