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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09633638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辦理市立大學校長續任事宜,對擬續任之校長,就其任內治校成果,提出客觀評 鑑報告,以作為各校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委任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執行。
  • 三、教育局應於各市立大學校長任期屆滿一年前,對符合該校組織規程規定得續任者,經徵 詢其續任意願後,函請其任職之學校於30日內向教育局提出校務說明書,供教育局辦理 校長續任評鑑。
  • 四、教育局為辦理校長續任之評鑑,於收受學校校務說明書後,應組成評鑑小組,由局長擔 任召集人,委員五人,除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教育局聘請熟諳大學校務運 作或高等教育行政之學者專家擔任,且得優先聘請參與該擬續任校長現任任期之遴選委 員會委員擔任之。 前項評鑑小組委員聘請程序,由教育局簽請市長圈選後聘任。
  • 五、評鑑小組委員應秉持公正客觀立場提出評鑑意見。評鑑小組委員與該擬續任校長有三親 等內親屬關係、現有或曾有行政從屬關係,或有具體事證足認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應予迴避。 評鑑小組委員及有關人員,於評鑑結果公布前,應對評鑑委員名單及評鑑過程嚴予保密 。
  • 六、評鑑之進行,以對擬續任校長學校所提校務說明書之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請擬 續任校長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評鑑小組應考量擬續任校長整體治校理念,並參酌擬續任校長就任時所提之相關願景與 承諾、現任任期內治校成果績效及續任任期之規劃等,進行評估。
  • 七、教育局應於收受學校所提校務說明書後二個月內,完成續任校長評鑑並製作評鑑結果報 告書。 評鑑結果報告書經簽陳市長核定後,送交該學校,學校並應將評鑑結果報告書以適當方 式,提供學校組織規程所規定之校長續任同意權人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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