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普及音樂風氣、推廣樂教,依 據藝術教育法第 24 條成立各類型附設音樂團體(以下簡稱附設團) 。
- 二、附設團設下列人員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團長一人,由本團團長兼任,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 (二)副團長一人,由本團副團長兼任,襄助團長處理團務。 (三)指揮一至二人,由團長聘任或指派,負責樂團訓練與演奏事宜。 (四)總幹事一人,由團長指派本團人員兼任。 (五)助理指揮及分組老師若干人,由團長聘任或指派,負責團員訓練與 分組練習事宜。
- 三、附設團每年召開團務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團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團長。 (二)副團長。 (三)指揮。 (四)本團研究推廣組組長。 (五)總幹事。 (六)其他人員。必要時得由團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或列席。
- 四、附設團團員之權利如下: (一)得參加附設團團員大會。 (二)參加團內各項演出及活動。
- 五、附設團團員之義務如下: (一)協助本團推廣音樂會。 (二)配合本團辦理之其他演出業務。 (三)遵守團內之決議事項及管理辦法。 (四)準時出席定期練習、各項演出及團內舉行的活動。
- 六、附設團之經費由本團相關經費項下列支,並依相關程序核銷,經費項 目包括: (一)指揮及相關訓練教師之指導費。 (二)排練、演出所需之經費。 (三)前項經費之支付標準由本團另訂之。
- 七、本團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各附設團之管理須知由本團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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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臺北市立交響樂團北市樂研字第1144030449號函自發文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