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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三字第096326402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即日起發布實施
  • 一、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普及古典音樂風氣、推廣樂教,並依據藝術教育 法第二十四條成立臺北市立交響樂團附設樂(合唱)團(以下簡稱附設團)。
  • 二、附設團設下列人員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團長一人,由本團團長兼任,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 (二)副團長一人,由本團副團長兼任,襄助團長處理團務。 (三)指揮一人、副指揮一至二人,由團長聘任,負責樂團訓練與演奏事宜。 (四)總幹事一人,由團長指派本團團員兼任。 (五)分組老師若干人,由團長聘任,負責團員訓練與分組練習事宜。
  • 三、附設團每年召開團務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團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團長。 (二)副團長。 (三)指揮、副指揮。 (四)本團研究推廣組主任。 (五)總幹事。 (六)其他人員。必要時得由團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或列席。
  • 四、附設團之權利: (一)得參加附設團團員大會,並有執行團員大會所賦予之表決、選舉、被選舉及其他 等權利。 (二)參加團內各項演出及活動。
  • 五、附設團之義務: (一)協助本團推廣音樂會。 (二)配合本團交辦之其他演出業務。 (三)遵守團內之決議事項及管理辦法。 (四)準時出席定期練習、各項演出及團內舉行的活動。
  • 六、附設團之以下經費包括: (一)指揮及相關訓練教師之指導費。 (二)排練、演出所需之經費。 以上之經費由由本團相關經費項下列支,並依相關程序核銷。
  • 七、本團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附設團之管理依本要點另訂管理須知。
  • 九、本要點經文化局核定後函頒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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