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並健全各機關內部控 制制度,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本府各機關應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每年應至少自行檢查一次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性,作成書面紀錄建檔備查。機關首長並應督導其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
- 三、各主管機關應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召集業務及會計單位組成專案小組,訂定查核規範,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核所屬機關內部控制運作情況,作成書面紀錄於十一月底前函 報本府備查。
- 四、本府成立督導各機關落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督導會報,由秘書長召集財政局、工務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處、政風處及主計處等機關首長組成之,幕僚作業由主計處 擔任。督導會報下設六個訪查小組,各依業務特性由督導會報組成機關之主任秘書擔任 領隊,帶領各該機關相關成員,聯合訪查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之情況。
- 五、聯合訪查小組組成機關及其分工訪查事項如下: (一)財政局:財務及財產管理之辦理情形。 (二)工務局:各機關採購業務內部控制設計、執行之辦理情形。 (三)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各機關施政計畫選項及府管計畫業務推動情形。 (四)人事處:人員之任免及待遇福利之審核。 (五)政風處:機關內部控制能否有效預防貪瀆。 (六)主計處:內部審核及會計制度實施狀況。
- 六、聯合訪查各小組組成機關依其分工訂定查核規範,送由主計處彙整並綜簽 市長核定, 分行各主管機關供其檢核所屬機關及檢視本機關內部控制制度之參採或要求補強外,並 作為聯合訪查抽查各機關內控實施情況依據。
- 七、聯合訪查各小組依奉核之訪查計畫,定期或不定期赴受查機關實地進行訪查,並將訪查 結果作成查核報告送由主計處彙整提報督導會報討論通過後,作成綜合查核報告,簽奉 市長核定後函請受查機關作為改進內部控制制度之參考。
- 八、本作業原則自九十一年度起實施。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08
臺北市政府稽查所屬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成效作業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2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五字第092007260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