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並健全各機關內部控 制制度,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本府各機關應針對業務特性訂定其內部控制制度,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本府各一級機 關暨區公所應檢附7份函報本府備查)。嗣後如有增(修)訂時,其程序亦同。
- 三、本府各機關應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每年應至少自行檢查1次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性,作成書面紀錄建檔備查。機關首長並應督導其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
- 四、各主管機關應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召集業務及會計單位組成專案小組,訂定查核規範,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核所屬機關內部控制運作情況,作成書面紀錄,連同本機關依 前點自行檢查之書面紀錄於11月底前函報本府備查。另本府直屬機關之自行檢查書面紀 錄亦應依上開規定期限函報本府備查。
- 五、本府成立督導各機關落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督導會報,由秘書長召集財政局、工務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處、政風處及主計處等機關首長組成之,幕僚作業由主計處 擔任。督導會報下設聯合訪查小組,由上開機關派員組成,各依業務特性由督導會報組 成機關之主任秘書擔任領隊,帶領各該機關相關成員,聯合訪查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制 度之情況。
- 六、聯合訪查小組組成機關及其分工訪查事項如下: (一)財政局:財務及財產管理之辦理情形。 (二)工務局:各機關採購業務內部控制設計、執行之辦理情形。 (三)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各機關施政計畫選項及府管計畫業務推動情形。 (四)人事處:人員之任免及待遇福利之審核。 (五)政風處:機關內部控制能否有效預防貪瀆。 (六)主計處:內部審核及會計制度實施狀況。
- 七、聯合訪查小組組成機關依其分工訂定查核規範,送由主計處彙整並綜簽市長核定,分行 各主管機關供其檢核所屬機關及檢視本機關內部控制制度之參採或要求補強外,並作為 聯合訪查抽查各機關內控實施情況依據。
- 八、聯合訪查小組組成機關應參考各主管機關依本作業原則第三點自行檢查及查核所屬內部 控制運作情況函報本府備查之書面紀錄,以及其他施政要項,並審酌臺北市議會及審計 機關所提意見,據以提送建議受查機關名單及項目,送由主計處彙整提報督導會報討論 通過後,據以研訂訪查計畫,簽陳市長核定。
- 九、聯合訪查小組依奉核之訪查計畫,定期或不定期赴受查機關實地進行訪查,並將訪查結 果作成查核報告送由主計處彙整提報督導會報討論通過後,作成綜合查核報告,簽奉市 長核定後函請受查機關作為改進內部控制制度之參考。
- 十、本作業原則自函頒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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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8
臺北市政府稽查所屬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成效作業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五字第0963062700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