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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北市法秘字第09631218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
  • 一、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勵員工發揮創意,提出創新或改善建議( 以下簡稱創意方案),以提升行政效率與品質,塑造優質工作文化,提升本會形象,特 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設創意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設召集人一人,由主任委員擔任,成員由本會副 主任委員、主任秘書、主任消保官、專門委員、各組組長、秘書及其他經主任委員指定 之人員組成。
  •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創意方案之審議。 (二)創意方案推動執行之督導。 (三)創意方案執行成果之評審與獎勵。 (四)其他與創新或改善工作有關之事項。
  • 四、本會報原則上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報幕僚 作業,由研考秘書擔任。
  • 五、創意方案得以個人、組室或跨組室為提案單位向本會報提出。
  • 六、提案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無具體內容。 (二)非建設性之批評。 (三)未檢具試行或執行步驟。 (四)提案業有明確對策或解決方法。 (五)已有類似提案已獲獎勵。 (六)提案單位權責內或上級已指示應行辦理且承辦同仁有能力自行改善之事項。 (七)舊案重提且未有創新或改善建議。 (八)非本會權責事項,難以有效實施。 (九)涉及法令疑義之釐清及法令修正,非修法不足以改善。 (十)其他不符創新與改善宗旨之提案。
  • 七、本會報開會時提案單位不得參與評審。
  • 八、經本會報審議通過之創意方案,其執行進度應予列管,於本會報開會時提請評審。
  • 九、創意方案執行成果經本會報評審通過,且合於下列情形事項之一者,酌予獎勵: (一)創新或改善作業程序,確能提升作業品質或效率。 (二)創新或改善管理制度,確能提升工作效益或塑造優質工作文化。 (三)創新或改善服務措施,確能提升為民服務績效。 (四)創新或改善工作環境或條件,確能提升工作士氣或效率。 (五)創新或改善其他與本會工作有關之事項,確能提升工作績效或本會形象。
  • 十、創意方案合於前點各款規定事項,經本會報評審通過者,依下列標準給予行政獎勵或其 他適當之獎勵: (一)評分達九十五分以上者,實際負責創意方案執行主辦人員記功二次;協辦人員記 功一次或嘉獎一至二次。 (二)評分達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實際負責創意方案執行主辦人員記功一次 ;協辦人員嘉獎一至二次。 (三)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實際負責創意方案執行主辦人員嘉獎二次 ;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 十一、前點創意方案經本會報評審後,得依評審結果順序代表本會參與臺北市政府或其他機 關團體舉辦之評選。
  • 十二、創意方案提案累計件數於當年度名列前三名或個人提案件數累計達四案以上者,得酌 予獎勵,獎勵方式由主任委員核定之。
  • 十三、創意方案一經採行,本會相關單位及人員應確實執行,並追蹤半年執行成效,始得解 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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