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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管字第1103002227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11年3月2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 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性 別平等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立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 長指派副市長及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就下列有關人員 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本府一級機關首長二人。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學生會或學生其他相關自 治組織、學生家長會及教師會代表七人,前開各類代表每類至 少一人。 (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七人,前開各 類代表每類至少一人。 (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民間團體代表四人。但同一民間團體代表以 一人為限。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委員,每屆委員改聘人數應以至少三分之一 為原則。 本會之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 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 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本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教育局所屬學校、社教機構落實 性別平教育之實施發展。 (三)督導考核教育局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 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 (五)提供教育局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 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辦理教育局所屬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本市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推動教育局所屬學校、社教機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 之防治教育。 (九)其他有關於本市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經主任委員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 連署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 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府一級機關首長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惟委員不克出席時,得以 書面陳述意見。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五、本會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摘述應於本府核定後一週內上網公告。 本會會議內容除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應保密事項者外,會議過程予以 錄音。 民眾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及臺北市政府及 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等相關規範申請前項得公開之 錄音檔。
  • 六、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教育局認定並簽報市長核可後, 予以解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登載於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 (五)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經 有關機關調查,構成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屬實。 (六)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經有關機關調查 ,有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之情事。 (七)違反本會委員倫理規範暨聘(派)兼同意書。 解聘案件核定後,由教育局辦理解聘事宜。
  •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 教育局主辦業務科科長兼任;置幹事四至六人,由教育局各業務主管 科股長兼任,約聘人員一人,負責幕僚聯繫及處理有關業務。 本會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並由教 育局籌組之。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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