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減少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之公文處理數量,並迅速完成第三類公 文之通報時效,提昇公文處理效率,特訂定本規定。
-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三類公文:指下列由發文機關直接於電子公布欄上登載並推播至本府其他相關 機關及其屬員,而不另外行文之無機密性公文。 1.首長到任就職通知。 2.地址、電話變動通知。 3.年度發文代字號通知。 4.通報性活動通知。 5.其他適合登載電子公布欄之通報週知性公文。 第三類公文之電子檔案格式,與電子交換檔案格式相同。 第三類公文之公布對象,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為限。 (二)電子公布欄:指本府資訊處所建置之電子公布欄系統。
- 三、各機關學校之第三類公文,其處理方式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辦理。 應以第三類公文之機制辦理者,不得以分別行文之方式處理。
- 四、第三類公文,應由公文承辦人員於擬稿時判定,並於該文稿首頁裝訂線左側空白處,註 明「第三類公文」字樣及登載之期間。 前項之登載期間,不得少於七日(以登載之翌日起算,不含例假日)。登載期間屆滿後 ,將自動移入電子公布欄歷史檔,並提供查詢至翌年年底。
- 五、第三類公文應依分層負責規定完成判行程序後,始得登載。
- 六、第三類公文應列入發文件數統計。
- 七、第三類公文登載時,應由機關(學校)之發文人員或指定人員為之,並依公文正副本欄 位之標示,推播至指定之受文機關及其屬員。必要時,應輔以電子郵件告知相關機關。
- 八、完成登載之公文,應於該發文稿面首頁右下角加蓋「已登載」字樣及登載人員職名章, 並註明登載之時間。
- 九、依法令規定,應刊登政府公報或張貼機關公告欄之公文,應依規定之方式辦理。其有另 行週知必要者,得以登載電子公布欄之方式處理。
- 十、各機關學校應督促所屬於每上班日上網瀏覽電子公布欄,並指定專人,視登載公文之內 容,為下載及必要之處理。 前項由指定之專人所下載之公文,應於公文首頁右上角加蓋「第三類公文」戳記。
- 十一、電子公布欄所登載之訊息,除依前條規定由專人下載及處理者外,不再列印成紙本傳 閱。
- 十二、第三類公文之處理績效,得列入各機關學校年度公文處理成效檢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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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12
臺北市政府第三類公文登載電子公布欄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秘文字第09630938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96年9月1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