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含高 中附設國中部及特殊學校)校內外中輟學生追蹤協尋網絡,協助中輟學生之評估、輔導 及復學輔導就讀等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應設置中途輟學學生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
-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學校各處室主任三 人至五人、家長會代表一人、教師會代表一人、級導師代表一人至三人共同組成,均由 學校聘(派)之。
- 四、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輔導主任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學校各處室組長、專任輔導 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兼任。
- 五、本小組職掌如下表:
職務
職稱
職掌
召集人
校長
督導中輟生追蹤及輔導工作推動及執行進度
委員
教務主任
教綜理中輟生通報及中輟生復學輔導就讀教務有關事宜
委員
學務主任
綜理中輟生通報及中輟生復學輔導就讀學生事務有關事宜
委員
總務主任
綜理中輟生通報及中輟生復學輔導就讀總務有關事宜
委員兼總幹事
輔導主任
綜理中輟生通報及中輟生復學輔導就讀綜合事項
委員
家長會代表
協助中輟生追蹤輔導及復學輔導就讀相關事宜
委員
補校主任
執行中輟生復學輔導就讀補校相關事宜
委員
教師會代表
協助中輟生通報及中輟生復學輔導就讀有關事宜
委員
級導師代表
協助中輟生追蹤輔導及復學輔導就讀有關事宜
幹事
註冊組長
執行中輟生通報協尋及復學輔導就讀有關事宜
幹事
生教組長
執行中輟生通報協尋及復學輔導就讀有關事宜
幹事
輔導組長
執行中輟生追蹤輔導、轉介及復學輔導就讀有關事宜
幹事
資料組長
協助彙整中輟生追蹤輔導及復學輔導就讀有關資料
幹事
特教組長
執行特教班中輟生通報協尋及復學輔導就讀有關事宜
幹事
專任輔導教師
1.個案輔導紀錄之建立。
2.參與本小組各項決議並提供個案資料及輔導情況。
3.協助導師進行輔導工作。幹事
兼任輔導教師
1.個案輔導紀錄之建立。
2.參與本小組各項決議並提供個案資料及輔導情況。
3.協助導師進行輔導工作。 - 六、本小組得視開會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機關團體(社會局、社福單位、警政單位或 民間團體等)代表列席。
- 七、本小組應於每位中輟學生辦理復學後五個工作天內召開會議,以一次為原則,提出相關 輔導就讀之措施或計畫,並得視個案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未克出席,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八、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邀中輟學生法定代理人列席,會議前並應先將本小組之組織、功能 及開會目的等訊息向列席之學生法定代理人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學生到會陳述意見。
- 九、本小組委員對會議內容應恪遵保密原則。
- 十、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邀請學者專家列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 十一、本小組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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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中字第10439003300號函修正第1~5、7、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