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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93)府工三字第09309291600號函訂定全文7點
  •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3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300084320號函辦理。
  • 二、機關為辦理既有設施或設備之維修採購,由於無法預知損壞情形及損壞數量,而就以往 之經驗,估計可能之損壞項目辦理招標並與廠商訂立預約式契約(或稱開口式契約)者 或其他有類似無法預知確實需求數量者,得依本執行方式辦理。
  • 三、機關依本執行方式辦理,有依圖說施作者,招標時應檢附圖說,並訂入契約以供執行。
  • 四、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者,招標文件之詳細價目表應載明預估需求數量,以供廠商報價。
  • 五、招標時,應於補充投標須知或招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契約中不含預估需求數量。 (二)本採購案之各項目單價預算金額,應予公開。 (三)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  )元,契約期限自(  )至(  )止 。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 (四)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四款及第五十三條規定之最低標 總價決標或最低標競標精神之複數決標辦理。 (五)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 數量之總合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但得標廠商如認為調整後之單價不合 理時,得由雙方協議調整之。 (六)本採購案開標後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時,其差額保證金之計算方式 為:差額保證金=(實際底價×0.8-標價)×契約上限金額╱各項目預算單價乘 以預估數量之總合
  • 六、決標後,應於三十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刊登決標公告(其各項金額之計 算如附註),並應於附加說明欄載明,本採購案為預約式契約,採總價決標但以單價簽 約,其實際底價為(  )元,實際決標金額為(  )元。
  • 七、機關編列空污費或保險費之預算單價,應以契約上限金額為計算依據。(如保險費等於 契約上限金額×(  )%)。 附註: 1.招標與決標公告之預算金額為契約之上限金額。 2.決標公告之底價=實際底價×契約上限金額╱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合 3.決標公告之決標金額=實際決標金額×契約上限金額╱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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