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辦理履約 期間數量不確定之採購。
- 二、機關應預先估計履約期間之需求數量辦理採購,並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 二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與廠商訂立預約式契約(或稱開口契約),並視實際 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
- 三、機關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有依圖說施作者,招標時應檢附圖說,並訂入契約以供執行。
- 四、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者,招標文件之詳細價目表應載明各項目預估需求數量,以供廠商 報價。
- 五、招標時,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 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二)本採購案各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 (三)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 1.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為( )元。 2.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 限,機關通報期間自( )至( )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 3.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4.前述第 1.2目規定,如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 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 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報期間。 (四)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 數量之總和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但得標廠商如認為調整後之單價不合 理時,得由雙方協議調整之。 (五)本採購案開標後,如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且低於各有效標廠 商總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八十者,其差額保證金之計算方式為:差額保證金 =( 實際底價× 0.8 -標價)×契約上限金額/(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 和)。
- 六、決標後,應於三十日內依本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刊登決標公告(其各項金額之計算如附 註),並應於附加說明欄載明,本採購案為預約式契約,採總價決標,並以單價訂約, 其實際底價為( )元,實際決標金額為( )元。 本採購案如有第五點第(三)款之契約變更,致原公告之決標金額增加者,應依「臺北 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附記五之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本採購案依實作數量結算時,如結算金額超過決標公告登載之決標金額時,應比照前項 規定辦理公告、彙送,並應於附加說明欄說明係依實作數量結算結果辦理更正決標金額 。
- 七、機關編列空氣污染防制費、保險費或訂定押標金、履約保證金等之額度,應以契約上限 金額為計算依據。 附註: 一、決標公告之底價=實際底價×契約上限金額/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 二、決標公告之決標金額 = 實際決標金額×契約上限金額 / 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 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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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96)府授工採字第09631956000號函修正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