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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財支字第09830689800號函下達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 基金)費用,悉依本作業程序採電連存帳方式匯入臺灣銀行(以下簡稱臺銀)提供之繳 費專戶轉帳繳納。
  • 二、退撫基金轉帳繳費事宜由財政局代表本府各機關與臺銀簽訂契約書(名稱、內容詳如附 件一),各機關無需個別另行訂約及留存印鑑。
  • 三、臺銀應提供各機關退撫基金繳費專戶及繳款卡: (一)臺銀依財政局提供之各機關代號分別設立退撫基金繳費專戶(虛擬帳戶),供各 機關匯入應繳費款,並印製載有各機關名稱及匯款帳號等資料之「○○○機關學 校繳交退休撫卹基金繳款卡」(如附件二)交由各機關自行保管,作為臨櫃轉帳 繳納之憑證。 (二)繳費專戶帳號長度為14碼,編碼原則如下: 第1-4碼為專案代號1198,第5-6碼為檢查碼,第7-11碼為機關代號,第 12-14碼 為費用別代號015。
  • 四、退撫基金匯款期限: 各機關提繳退撫基金費用應以電連存帳方式匯至臺銀世貿中心分行退撫基金繳費專戶; 公務人員自繳部分依現行作業時間(於上月月底或當月月初)匯入,政府撥繳部分,於 當月繳費期限前至少二個工作日(最遲十三日)匯入繳費專戶。
  • 五、退撫基金繳費作業編製付款憑單方式如下: (一)金融機構代號:「0040853」。 (二)金融機構名稱:「臺灣銀行臺北世貿中心分行」。 (三)帳號:專案代號1198(4碼)+檢碼(2碼)+機關別代號(5碼)+費用別代號 015(3碼)。 (四)受款人名稱:(○○○機關)退撫基金繳費專戶。
  • 六、持繳費清單及繳款卡於臺銀營業時間臨櫃轉帳繳納:(下列方式擇一) (一)至臺銀各分行辦理:各機關將退撫基金應繳費款匯入繳費專戶後,利用支付查詢 系統查詢交易明細,於繳費期限(當月15日)前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費 清單」及「○○○機關學校繳交退休撫卹基金繳款卡」至臺銀各分行加蓋轉帳日 期章,並當場取回收執聯。 (二)於特定日至財政局支付科辦理:為方便各機關繳費,每月15日(遇假日順延), 臺銀將派員至財政局支付科服務櫃台駐點,辦理上項轉帳繳費取據事宜。
  • 七、交易明細查詢: (一)各機關繳費專戶如有存入或轉出,各機關可於次日登入財政局集中支付作業查詢 系統查對交易明細及餘額。 其中摘要欄:以"1"代表「轉收」,以"2"代表「轉支」。 (二)各機關學校如急需於匯款當日持單臨櫃轉帳,得先以電話洽臺銀世貿中心分行查 詢繳費專戶交易情形,避免因帳戶餘額不足產生作業困擾及不便。
  • 八、錯帳調整: 各機關退撫基金費款如有匯錯帳戶情形應辦理轉正,由轉出機關填具「臺北市政府機關 學校退撫基金繳費專戶轉正憑證」(如附件三)加蓋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經財政局驗 印後,自行送交臺銀世貿中心分行辦理。
  • 九、差額調整: (一)補繳現金差額:繳費專戶餘額不足時,得於臨櫃辦理轉帳繳費時,以現金併繳之 。 (二)溢扣差額,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各機關於提繳機關負擔額時,調整差額,並於同一份電連存帳付款憑單中將溢 扣差額退還當事人。 2.將溢扣差額留存繳費專戶,俟辦理次月薪津代扣作業時再調整之。 3.由各機關填具「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退撫基金繳費專戶支出憑證」(如附件 四)加蓋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經財政局驗印後,併同蓋妥機關章戳及統一編 號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申請書」,自行送交臺銀世貿中心分行申請開立受款 人為「限存入臺北市市庫存款戶」支票,領回辦理支出收回。
  • 十、本作業程序所需各種憑證及書表,得視實務作業需要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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