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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工土字第09632126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為劃一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營繕工程契約訂約 後之工期核算,特訂定本要點。
  • 二、工期分為工作天、日曆天及限期完成三種。
  • 三、廠商於簽訂工程契約後,應依契約約定之期限內提送工程施工預定進 度網狀圖或桿狀圖及工期計算表,經機關核定後作為進度管控及工期 核算之依據,並依本要點核算相關作業期限。
  • 四、契約所訂工期為工作天者,指工地能實際工作之日。不計工作天及依 第六點核定之天數得予扣除,並以「一工作天」或「半工作天」為計 算單位。上午晴天或陰天,下午雨天,以半工作天計。上午雨天,無 論下午為雨天、陰天或晴天,均不計工作天。 第一項所稱不計工作天,規定如下: (一)受下列原因影響,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經機關核定 之期間,不計工作天: 1.因用地取得、障礙物拆遷及中心樁測釘影響者。 2.因辦理變更設計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不能進行者。但經機關指示依 變更原則先行施工者,不在此限。 3.依契約應由機關供給之材料或機具未能即時供給者。 4.因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或有不可抗力因素者。 5.因機關未能如期檢驗、勘驗,或廠商申請勘驗、審查後,非屬可 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而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超出規定期間辦理者 。 6.因配合其他工程施工,致要徑作業需暫停工作者。 7.因停電、停水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經廠商提出證明文件者。 8.水、電管線工程之要徑作業須等待公告停水、停電致不能施工者 。 9.因工地周邊交通管制四小時以上,致工人不能出工或工作者。 10.穿越鐵路、道路之工程,其要徑作業需配合交通情況而停工者。 但要徑作業改在夜間施工時,仍應計算工作天。 11.因機關要求停工者。但違反相關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勒令停 工者,不在此限。 12.下雨或氣溫異常等天候經確認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者。 (二)下列之期日,不計工作天: 1.國定假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勞動節及國慶日 ,各一日。 2.民俗節日:春節自農曆除夕起七日、民族掃墓節一日、端午節一 日、中秋節一日。 3.工程所在地選舉投票日一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布之放假日。 4.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 5.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三)前款不計工作天之日,廠商如有施作,應經監造單位同意並派員監 督下進行施工,以確保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並應分別填寫施工日 報表、監工日報表及工作進度紀錄,該期日不計入工期。 (四)其他特殊原因或情況,依工地實際影響情形,報經機關核定者,不 計工作天。 前項不計工作天之期日,如有相互重疊者只計其一。
  • 五、契約所訂工期為日曆天者,除不計日曆天及依第六點核定之天數外均 屬應計之日曆天(包括雨天在內),並以「一日曆天」為計算單位。 前項不計日曆天,規定如下: (一)如有前點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十一目之情形,致全部工程或要 徑作業不能進行者,經機關核定之期間,不計日曆天。 (二)其他特殊情形,依工地實際影響狀況,報經機關核定者。
  • 六、不論所訂工期為「工作天」或「日曆天」,有下列因素之一者,廠商 得向機關申請檢討工期。但其與前二點重疊者,只計其一: (一)障礙因素雖未全部排除,如可施工範圍(如長度、面積等)已超過 全部工程一半且有整段可施工,或影響施工障礙因素範圍工作數量 不及總工程百分之四十者,應按全面施工計算工期,不得要求尚有 障礙因素而提報部分停工。但無法繼續施工時,得依規定提報停工 。 (二)障礙因素須待排除而影響工程進行,且可施工地段超過百分之四十 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監造單位得督促廠商將妨礙施工情形、可施工 地段及工程項目註明於平面圖上,由其審查後提報機關核定,按施 工日數折半計算工期。但無法繼續施工時,可提報停工。 (三)障礙因素妨礙工程進行,可施工部分僅為零星段落或其他原因(如 維持人車道通行等)無法施工時,監造單位得督促廠商將妨礙施工 情形、可施工地段及工程項目註明於平面圖上,分別就可施工及無 法施工之施工費用與總工程費之比例或原核定預定進度網狀圖折算 工期,考量各工程項目、每日工作量,分別重新擬定預定進度表( 即預定進度桿狀圖)或預定進度網狀圖,由其審查後提報機關核定 。 (四)妨礙施工之障礙因素,如所占地段不大,惟因協調解決困難,確實 嚴重影響工程進度(即影響預定進度表之主要工作項目或預定進度 網狀圖主要路徑之工程項目),其妨礙施工部分以比例折算工期不 合理者,監造單位得於該工程可施工部分全部完成後提報停工時, 併案檢討該未完工部分之合理工期,並督促廠商重新擬定預定進度 表或預定進度網狀圖,由其審查後提報機關核定。 (五)施工期間因辦理變更設計追加、減工程項目或數量,其工期得按追 加、減金額與契約金額之比例核算延長或縮短,若因變更設計案未 定案致影響工程進行或變更設計、變更施工程序影響施工要徑,不 能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且以金額比例折算工期不合理者,監造單位 得督促廠商敘明理由,重新檢討合理工期,並修正預定進度表或預 定進度網狀圖,由其審查後提報機關核定。 (六)各項工程於施築下列項目,如遇陰雨連綿無法施工且屬預定進度表 之主要工作項目或預定進度網狀圖主要徑之工程項目時,得提報停 工,並於提報工期檢討時,檢附氣象資料佐證: 1.需分層夯(壓)實並作壓密試驗者:如土堤、路床、路基、管溝 回填、整地工程等。 2.各類面層:如人行道、露天混凝土地坪、面磚、外牆或表層粉飾 、油漆、屋頂防水、瀝青混凝土鋪築、環氧樹脂地坪等。 3.鋼構之工地現場組裝焊接、護坡或邊坡工程、伸縮縫處理等。 (七)廠商自備之外購器材已按時辦妥訂購及進口手續,惟因不可抗力之 因素,無法如期運達,影響全部或部分工程之施工,提出證明文件 經機關核定者,得按實際影響情形辦理展延工期。
  • 七、如有本要點所列不計工作天、日曆天或第六點之因素,依契約約定必 須停工時,應依「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第九點辦理。
  • 八、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重要或特殊工程契約所訂工期為限期完成者,星 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其工期核算不適用第四 點至第七點之規定,應於期限內完成。廠商應依第三點經機關核定之 「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或桿狀圖」期程辦理,如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 事由者,得由雙方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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