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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產字第09633397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市有建物明確資訊,確立需求計畫規格,以利評定 最適當使用方案,發揮建物最大利用效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經管市有建物,因用途廢止等原因無繼續保留使用 之必要者,應預估得提供使用日期,並檢附下列基本資料,俾徵詢各機關公務使用需求 : (一)建物標示(含門牌、面積、權屬)。 (二)基地資料(含面積、權屬、地籍位置圖、航照圖、地形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 (三)大樓各樓層使用機關。 (四)建物原使用人數及用途。 (五)建物平面圖、使用現況圖。 (六)現況照片(建物整體外觀及內部隔間照片)。 (七)使用限制、特殊經費支出或屋頂漏水等其他應注意事項。
  • 三、各機關辦公廳舍遇有搬遷情形,應於搬遷計畫確定時,儘速預估搬遷時間,並將第二點 所述資料送交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先期辦理重新分配使用。其因逾期檢送 資料,造成建物閒置損失,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四、徵詢各機關公務使用需求相關作業由財政局辦理,但情形特殊者,得由管理機關辦理徵 詢。
  • 五、各機關如有公務使用需求,應填具「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提報建物使用需求計畫書」 (格式如附表),詳實敘明下列事項送交徵詢機關: (一)計畫用途名稱。 (二)短期使用或長期性使用。 (三)需求性。 (四)區位選擇是否具可替代性。 (五)客觀詳列使用需求。 (六)原使用建物現況及未來規劃。
  • 六、本注意事項所定表格,得由財政局視業務需要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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