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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6)府財產字第105314300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市有建物分配使用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市有房地分配使用注意事項)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調配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經管無保留使 用必要之市有房地,評定最適當使用方案,發揮利用效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各機關經管市有房地,因用途廢止或其他原因無繼續保留使用之必要者,應預估得提供 使用日期,至遲於搬遷日前一年將房地資料函送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俾徵 詢各機關公務使用需求,辦理分配作業。 前項房地資料應包含下列基本資料 : (一)建物標示(含門牌、面積、權屬)。 (二)基地資料(含面積、權屬、地籍位置圖、航照圖、地形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 (三)大樓各樓層使用機關。 (四)建物原使用人數及用途。 (五)建物平面圖、使用現況圖。 (六)現況照片(建物整體外觀及內部隔間照片)。 (七)使用限制、特殊經費支出或屋頂漏水等其他應注意事項。
  • 三、為整體評估市有房地之最適當使用方案,如有可供分配使用之市有房地,由財政局列明 房地資料,函請需求機關評估利用之可行性。但依第七點規定辦理及有特殊情形由管理 機關自行徵詢公務使用需求者,不在此限。
  • 四、經各機關評估符合公務使用需求者,應填具使用需求計畫書,詳實敘明下列事項送交徵 詢機關: (一)計畫用途名稱。 (二)短期使用或長期性使用。 (三)需求性。 (四)區位選擇是否具可替代性。 (五)客觀詳列使用需求。 (六)原使用建物現況及未來規劃。 各機關提報之辦公廳舍需求面積,除因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簽報本府核准外,不得超 過「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一般辦公廳舍配置標準表」(附件一)所列面積。
  • 五、經各機關評估結果,倘僅單一機關評估有需求,則由需求機關簽會財政局及都市發展局 陳報本府核准後,由該機關使用。 經各機關評估結果,同一市有房地有二個以上需求機關,且無法達成使用協議者,由財 政局、秘書處、都市發展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主計處等相關機關,依使用效益、 需求急迫性、用途、使用期間及政策目標等指標填具「臺北市市有房地分配評估表」( 附件二)交由財政局彙整辦理分配,必要時得辦理會勘或召開會議擇定受分配機關。
  • 六、各機關應審慎評估使用需求,經依本注意事項分配及接管後,一年內不得申請重新分配 ,並應儘速依計畫使用。但經檢討確已無使用需求,並專案簽報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
  • 七、市有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該業務權責機關洽財政局提供需求清冊,自行徵詢公 務使用需求並辦理分配: (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檢討土地最適用途。 (二)依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相關規定回饋之公益設施。 (三)開發利用或改建,經評估可釋出部分樓地板空間者。
  • 八、市有房地倘經徵詢各機關無使用需求,應由管理機關持續積極活化利用,或依「臺北市 市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接管注意事項」辦理。
  • 九、各機關未依第二點規定將房地資料送交財政局,致未辦理重新分配使用,造成建物閒置 損失,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房地整合使用獎懲原則」追究相關人員責 任。
  • 十、本注意事項所定書表格式,由財政局視業務需要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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