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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原綜企字第10132647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文化經濟產業顧問團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文化經濟產業顧問團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文化產業、扶植原住民 中小企業,促進本市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特設置本文化經濟產業顧問團(以下簡稱顧問 團),並訂定本要點。
  • 二、顧問團職掌如下: (一)協助推動原住民文化產業發展。 (二)針對培育原住民企業、強化原住民職場能力及提升跨文化認知與學習提供建議或 諮詢服務。 (三)協助專案計畫之輔導與考核。 (四)其他有關原住民經濟產業發展事項。
  • 三、顧問團委員設七人至十五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綜理顧問團各項事務,如主 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其餘委員由本會遴聘原住民文化、經濟產業 等相關專業領域等方面之產、官、學、研專家學者共同組成。
  • 四、顧問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改聘者,以補足原任期未滿之 任期為止,但本會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
  • 五、顧問團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決議事項於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本會名義送請相關單位辦理。
  • 六、顧問團相關之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會經濟建設組指定人員兼辦。
  • 七、顧問團得指派委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督導,並將督導結果於顧問團會議提 出報告或提案審議。
  • 八、顧問團開會時,得邀請原住民族群代表、專業人士或臺北市政府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 九、顧問團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十、顧問團所需經費,由本會原住民經建業務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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