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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原三字第09730123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文化產業、扶植原住民中 小企業,促進本市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特設置本文化經濟產業顧問團(以下簡稱顧問團 ),並訂定本要點。
  • 二、顧問團職掌如下: (一)協助推動原住民文化產業發展。 (二)針對培育原住民企業、強化原住民職場能力及提升跨文化認知與學習提供建議或 諮詢服務。 (三)協助專案計畫之輔導與考核。 (四)其他有關原住民經濟產業發展事項。
  • 三、顧問團委員設七人至十五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綜理顧問團各項事務,如主 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其餘委員由本會遴聘原住民文化、經濟產業 等相關專業領域等方面之產、官、學、研專家學者共同組成。
  • 四、顧問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改聘者,以補足原任期未滿之 任期為止,但本會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
  • 五、顧問團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決議事項於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本會名義送請相關單位辦理。
  • 六、顧問團相關之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會經濟建設組指定人員兼辦。
  • 七、顧問團得指派委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督導,並將督導結果於顧問團會議提 出報告或提案審議。
  • 八、顧問團開會時,得邀請原住民族群代表、專業人士或臺北市政府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 九、顧問團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十、顧問團所需經費,由本會原住民經建業務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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