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合並落實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資訊人力 之規劃、發展、管理及考核(以下簡稱人力資源),俾增進資訊化效率,提高各機關行 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資訊處(以下簡稱資訊處)負責本府資訊人力有關任免遷調、獎懲考核及培訓發展 等之評核、建議、規劃等事項,並襄助各機關執行強化本府資訊人力資源之職能,俾有 效運用本府推展資訊化相關之經費、軟硬體設備、網路、資訊應用及服務(以下簡稱資 訊資源)等功能,以建設臺北智慧城,提昇市民福祉。
- 三、為有效提昇本府資訊化發展成效,資訊處應以統合發展本府資訊資源效益最大化的管理 原則,規劃、評估、審議各機關有關資訊資源在建(增)置、擴充或更新、開發或推廣 、執行、運用等所需之資訊人力,作為各機關辦理資訊單位人力需求與人員遴選、遷調 、訓練、獎懲及年終考績之參據。
- 四、人員遴用遷調 (一)各機關資訊主管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填寫擬任資訊主管人員會核單(附表),檢 附擬任人員學經歷及資訊工作成績等相關證件,依下列程序辦理: 1.送會資訊處,由資訊處按本府未來資訊整體發展與用人機關資訊業務推展特性 及需要,就擬任人員資格條件會簽意見。 2.一級機關資訊主管,依規定簽陳市長核定;二級機關資訊主管,依本府人事任 免授權原則,由一級機關首長核定。 (二)各機關非主管資訊人員之任免遷調,由各機關自行甄選後依權責核定,同時副知 資訊處。 (三)為強化資訊人員職務歷練,本府機關資訊人員間對調、借調及遷調案,除依下列 程序辦理外,資訊處得提供建議或協助: 1.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對調案,如函請資訊處協助時,資訊處得就對調人員所 具相關專業能力及條件等,提供適當之建議。 2.本府各機關間得因業務需要,於徵得相對機關同意,並函報本府核准後,辦理 資訊人員借調,以利資訊人力之統合運用。 3.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資訊人員之遷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13條規定,得免經甄審(選)程序。 (四)未設資訊單位或置專任資訊職務或機關業務性質相同之機關,得統合控留職缺, 由資訊處以約聘僱人員方式進用,俾統一運用、調派、管理及培育。
- 五、為提昇各機關資訊人力專業知能,資訊處應規劃並辦理下列培訓事項: (一)依本府資訊整體發展需要、資訊人員所具專業職能、執行業務所需技能等,所需 之專業訓練。 (二)依資訊科技與電子化政府推展,規劃國內公私立機關(構)有關資訊之參訪、觀 摩或研習活動。 (三)依本府資訊發展重點及需要,擬訂年度出國計畫,遴選相關機關考核績優之資訊 人員前往國外參加研習、考察或會議。
- 六、為發揮並增進資訊人力統合運用的效益,各機關資訊資源成績考核,由資訊處按下列事 項及程序辦理: (一)召開本府資訊主管會報及資訊業務聯繫會報,就本府資訊資源政策發展與各機關 資訊化推動列管重點項目,提會研議、檢討、評核及管制;各機關配合本府資訊 化政策及列管重要事項之成效,應提報本府資訊推動委員會,作為各機關資訊單 位及主管評考成績。 (二)定期評核各機關資訊資源之運用、執行、管理、應用及服務、維護及資安等辦理 情形,適時提出檢討意見,提供各機關首長參考。評核具有重大優劣事蹟者,即 時建議各機關獎懲之。 (三)依各機關資訊資源各項業務計畫考核之,並按年度執行成果評定成績,於年度結 束前函送各機關首長作為評核所屬資訊單位年終考績之建議。 (四)各機關資訊主管之資訊工作績效,應先送資訊處考評,作為受評人機關首長年終 考績評擬之參據。
-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人事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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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20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訊人力管理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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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人二字第100302540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