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溫泉取用費繳納義務人(以下簡 稱繳納義務人)合理計算溫泉取用量,並作為本府徵收溫泉取用費之 依據,特依「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本基準。
- 二、本基準之執行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
- 三、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1.旺季:係指每年 1 月至 3 月及 10 月至 12 月。 2.旺季假日:係指旺季月份中之週六週日。 3.一般日:每年除旺季假日外之其餘日數。
- 四、溫泉取用量應由繳納義務人提出證明文件,送本府核定。 繳納義務人無法依前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者,得依本基準填寫溫泉取 用量申報表(如附件),送本府核定。 繳納義務人未依前兩項規定辦理者,得由本府逕依本基準核算溫泉取 用量。
- 五、本基準之溫泉取用量計算方式如下: (一)依溫泉使用設備之不同,區分大眾溫泉池及非大眾溫泉池: 1.大眾溫泉池之溫泉計量,以下述公式作為計算基準: (1)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容積(立方公尺)x換水率 (2)一般日每日使用量同於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 2.非大眾溫泉池之溫泉計量,分為個人溫泉池(包含湯屋)及旅館 房間附設個人溫泉池二類,分以下述公式作為計算基準: (1)個人池(包含湯屋) a.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池數x旺季假日平均每日每池使用人 數x0.3 (立方公尺) b.一般日每日使用量=池數x一般日平均每日每池使用人數x 0.3 (立方公尺) (2)旅館房間附設個人池 a.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房間數x旺季假日平均住房率x每組 客人平均人數x0.3 (立方公尺) b.一般日每日使用量=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立方公尺)x0. 5 (二)大眾池之計量換水率、個人池之旺季假日平均每日每池使用人數、 旅館房間附設個人池之旺季假日平均住房率、旅館房間附設個人池 之每組客人平均人數等參數,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每年檢討並公告之 。
- 六、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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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12
臺北市徵收溫泉取用費取用量計算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產業公字第09731286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