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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健字第09737812500號函修正下達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促進本市優生保健工作, 藉以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優生保健服務,達成臺北市健康城 市的目標,特依優生保健法第三條規定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 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優生保健服務相關政策規劃之建議事宜。 (二)本市優生保健服務相關策略與實施方案之審議及改善建議事宜。 (三)本市優生保健相關研究發展方案之規劃研議事宜。 (四)本市優生保健教育訓練方案之規劃研議事宜。 (五)本市優生保健產官學交流、合作之推動事宜。 (六)其他有關本市優生保健相關議題之推動事宜。
  • 三、本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本局局長聘(派)兼 之;必要時,得視會議研議內容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之 。
  •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 應隨本職進退。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健康管理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會務;幹事一人,由本局承辦業務人員兼任,協助辦理本會 相關事務。
  • 六、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 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 八、本會委員及幹事均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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