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促進亞洲各主要城市間的交流與合作,日本東京都與臺北市政府共 有多項合作方案,包括為加強文化藝術交流,由各城市參加之「亞洲 表演藝術論壇(Asian Performing Arts Forum)」 。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本市演藝團隊與亞洲表演 藝術界之交流,並提供表演藝術界國際觀摩、自我推薦及尋求與亞洲 各城市合作的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演藝團隊資格: (一)於臺北市登記立案並從事音樂、現代戲劇、舞蹈、傳統戲曲及跨領 域表演型態等之演藝團隊。 (二)非政府、政黨及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 人之組織。 (三)五年內曾為臺北市文化獎得主之演藝團隊、傑出演藝團隊或曾獲本 局或其他機關藝文補助之演藝團隊。
- 三、辦理主題與遴選方式: (一)表演主題與邀請條件均由主辦城市日本東京訂定,本局將依前述條 件自行遴選或公開徵選演藝團隊參加。 (二)本局遴選:每年度依主辦城市需求,由本局遴派演藝團隊參加。 (三)公開徵選:每年度依主辦城市需求,訂定當年度徵選須知,公開徵 選演藝團隊參加。
- 四、補助名額原則以一至二團為限,另備選二團(公開徵選之實際補助名 額及金額依評審委員會之決議,並由本局核定),不足經費由獲選團 隊自行籌措。
- 五、補助項目包含出國展演製作、機票、食宿、交通(含運費)、保險費 、文宣品製作等項目。
- 六、申請資料請檢附本案計畫書一式(請以 A4 紙撰寫,內容含團體簡介 、演出舞碼、劇碼或曲目介紹及長度、經費預算表、文宣計劃等), 連同申請須知附表及演出節目 DVD 或 VCD 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依 限寄至本局。
- 七、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者應於申請須知規定收件 期間內將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以郵遞掛號寄達本局,以郵戳時間為憑 ,不得因假日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恕不接受「快遞」或「親自送達 」)。 ◎掛號郵寄(限郵遞)地址: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四樓西北區,臺北市 政府文化局收。
- 八、評審與審查評審作業將採初審與複審兩階段辦理: (一)初審由本局針對申請團隊之資格與條件、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及應備 文件資料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二)複審則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五至七人評審委員會( 含本局代表一至二名),就所提計畫內容及經費進行評審,評審員 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團隊到場陳述意見,申請團隊如拒絕者不予 審查。 (三)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 。
- 九、撥款與核銷方式本案分兩期撥付,獲補助團體於接獲本局通知獲補助 之公文後,檢附第一期款領據請領總經費百分之八十款項,並於活動 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尾款領據、本局補助經費原始支出憑證影本(黏 貼成冊)、接受補助部分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等相關資料辦理結 案及核銷撥款事宜,接受補助部分若有餘款,應辦理繳庫。
- 十、其他 (一)受補助團體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劃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 ,應即函報本局同意,本局得改由備選團體出國參加該屆藝術論壇 ;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 時,則不在此限。 (二)應於出國演出之相關文宣出版品、藝文活動現場及媒體宣傳時,將 本局列為「指導單位」,文宣品上應標明本局 logo 。 (三)所提送之成果報告書應以 A4 紙橫式撰寫,內容包括參與該藝術論 壇之感想及遇到的困難或建言,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含亞洲表演藝 術論壇演出之紀錄、節目單、照片、媒體報導及評論之影印(若無 報導或評論則不必提供),裝訂成冊,以供本局承辦單位記錄及評 估。 (四)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報告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團隊,惟配 合本局辦理藝文宣導工作,本局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 團隊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五)受補助團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 分補助款: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2.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3.未依規定提送成果報告書及檢送相關單據者。 4.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者。 受補助團體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應依法移送行 。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93043794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9年12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