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一字第09730050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97年8月8日起實施
  • 一、目的 為促進亞洲各主要城市間的交流與合作,日本東京都於 2001 年倡議 建立「亞洲主要都市網」(Asian Network of Major Cities 21), 臺北市政府亦為成員之一,在此合作機制下,共有多項合作方案,其 中亦包括為加強各會員城市間的文化藝術交流,由各會員城市每年輪 流主辦之「亞洲表演藝術節(Asian Performing Arts Festival)」。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臺北市演藝團隊與亞洲表 演藝術界之交流,並提供表演藝術界新秀國際觀摩、自我推薦及尋求 與亞洲各城市合作的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資格 (一)於臺北市登記立案並從事音樂、現代戲劇、舞蹈、傳統戲曲及跨領 域表演型態等之演藝團隊。 (二)非政府、政黨及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 人之組織。 (三)三年內曾獲本局或其他機關之藝文補助。
  • 三、辦理期間及申請條件:依每年度申請須知所列規定為準(本藝術節係 由各會員城市每年輪流主辦,邀請條件及表演主題均由各主辦城市自 訂,詳情依各年度公告之申請須知為準)。
  • 四、補助名額及補助經費 總補助經費依每年度申請須知之規定,原則以一至二團為限,另備選 二團,(實際補助名額及金額依評審委員會之決議),不足經費由獲 選團隊自行籌措。
  • 五、補助項目 包含出國展演製作、機票、食宿、交通(含運費)、保險費、文宣品 製作等項目。
  • 六、申請資料 請檢附本案計畫書一式(請以 A4 紙撰寫,內容含團體簡介、演出舞 碼、劇碼或曲目介紹及長度、經費預算表、文宣計劃等),連同申請 須知附表及演出節目 DVD 或 VCD 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依限寄至本 局。
  • 七、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者應於申請須知規定收件期間內將申請書表及 相關文件以郵遞掛號寄達本局,以郵戳時間為憑,不得因假日郵遞延 誤而提出異議。(恕不接受「快遞」或「親自送達」)。 ◎掛號郵寄(限郵遞)地址: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四樓西北區,臺北市 政府文化局收。
  • 八、評審與審查 評審作業將採初審與複審兩階段辦理: (一)初審由本局針對申請團隊之資格與條件、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及應備 文件資料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二)複審則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五至七人評審委員會( 含本局代表一至二名),就所提計畫內容及經費進行評審,評審委 員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團隊到場陳述意見,申請團隊如拒絕者不 予審查。 (三)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 。
  • 九、撥款與核銷方式 本案分兩期撥付,獲補助團體於接獲本局通知獲補助之公文後,檢附 第一期款領據請領總經費百分之八十款項,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 檢附尾款領據、本局補助經費原始支出憑證影本(黏貼成冊)、接受 補助部分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等相關資料辦理結案及核銷撥款事 宜,接受補助部分若有餘款,應辦理繳庫。
  • 十、其他 (一)受補助團體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劃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 ,應即函報本局同意,本局得改由備選團體出國參加該屆藝術節; 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 ,則不在此限。 (二)應於出國演出之相關文宣出版品、藝文活動現場及媒體宣傳時,將 本局列為「指導單位」,文宣品上應標明本局 logo 。 (三)所提送之成果報告書應以 A4 紙橫式撰寫,內容包括參與該藝術節 之感想及遇到的困難或建言,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含亞洲表演藝術 節演出之紀錄、節目單、照片、媒體報導及評論之影印(若無報導 或評論則不必提供),裝訂成冊,以供本局承辦單位記錄及評估。 (四)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報告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團隊,惟配 合本局辦理藝文宣導工作,本局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 團隊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五)受補助團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 分補助款: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2.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3.未依規定提送成果報告書及檢送相關單據者。 4.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者。 受補助團體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應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 十一、本要點自 97 年 8 月 8 日起實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